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并明确自 2025年9月1日 起施行。
这项司法解释受到企业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需要首先澄清:
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身并不是2025年9月1日才新增的义务。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已有现行法律制度基础。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主要是进一步明确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司法裁判规则。
一、“双方自愿不缴社保”的约定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相关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主动提出“不要社保,希望多发一点工资”,双方形成书面协议,也不能当然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
二、员工主动签字放弃,企业就没有风险了吗?
不是。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能简单依赖以下材料作为免责依据: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 不缴社保协议;
- 将社保费用直接折算进工资的约定;
- 员工主动申请不购买社保的承诺书。
对于存在依法应缴社会保险情形的劳动关系,这类约定不能当然排除企业的法定义务。
三、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涉及哪些劳动争议?
在实际用工管理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同时影响多个方面。
例如:
- 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 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 企业已经额外支付所谓“社保补贴”后如何处理;
- 发生工伤时的责任承担;
- 离职后的劳动争议。
具体责任需要根据实际劳动关系、缴费情况、当地经办规则和争议事实判断。
四、已经把“社保补贴”发给员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还明确:
在相关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企业过去通过工资、补贴等方式额外支付“社保金额”的,并不等于已经完成法定社会保险缴纳。
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支付凭证、协议内容、补缴情形和案件事实处理。
五、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关注吗?
如果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形成依法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关系,同样不能简单通过双方约定排除法定义务。
需要注意: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具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如何登记缴费等,应结合实际用工形式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规则判断。
因此,不宜简单理解为:
“所有个体工商户从2025年9月1日起突然新增五险义务。”
更准确的理解是:
2025年9月1日起,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缴社保约定无效等争议处理规则,用人单位原本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更需要得到重视。
六、跨境电商和外贸企业为什么也需要关注?
不少跨境电商企业早期人员规模较小,用工管理容易存在以下情况:
- 老板与员工口头约定不缴社保;
- 工资中加入“社保补贴”;
- 试用期长期不参保;
- 用个人账户发放工资;
- 员工身份与实际用工关系不清晰;
- 财务工资表、个税申报和社保人数长期存在差异。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这些问题不仅属于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也可能影响:
- 工资薪金核算;
- 个税申报;
- 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
- 社保缴费;
- 财税数据一致性;
- 劳动争议风险。
因此,企业做财税合规时,不应只检查销售和发票,也需要将工资、个税、社保和真实用工情况一起纳入数据梳理。
七、企业可以立即检查哪些事项?
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
1. 员工名单
确认实际在岗人员与劳动合同、工资表是否一致。
2. 社保缴纳名单
检查依法应参保人员是否已经办理相关手续。
3. 工资与个税
核对:
- 工资表;
- 银行发薪记录;
- 个税申报;
- 社保缴费基数。
4. 历史“不缴社保协议”
如果企业历史上存在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或社保补贴协议,应重新评估相关风险。
5. 新员工入职流程
建立统一的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工资、个税和社保管理流程。
政策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 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官方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9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b72019c45453f84d920bd6375573e.html
说明: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9月11日可查询的公开司法解释整理,仅用于一般性企业合规信息交流,不构成劳动法、社会保险或具体案件法律意见。不同地区社会保险经办及具体用工事实存在差异,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